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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假企业”为降成本,动起了歪脑筋
时间:2024-01-16  作者:  新闻来源:盱眙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案情回顾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蔡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资金回流、收取开票费等方式,介绍黎某掌控的盱眙某木业有限公司等为某木业包装有限公司、某包装有限公司、某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0份,价税合计5000万余元,税额合计700万余元。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蔡某作为企业负责人,伙同他人在无任何实质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消“公司”经营成本,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鉴于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涉犯罪事实,积极退缴涉案税额,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2年10月,检察机关以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纳税是企业须承担的法定义务。部分经营者为降低成本,动税收申报缴纳的歪脑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扰乱市场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对于这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行为,国家一直予以严厉打击。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责任编辑:赵爱国 虞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