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关系中的工伤
属于
民事侵权or劳动维权
???
案情回顾
贾某与张某将合伙购买的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处经营,同时《货运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因经营需要雇佣驾驶员的工资、医疗费等费用由二人自行承担。后二人雇佣的驾驶员刘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由此引发诉讼。后该案经调解,由运输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约10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运输公司的车辆由个人购买挂靠在运输公司,然后由实际车主雇佣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的情形。那么,受雇驾驶员的各项劳动权利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当被雇佣的驾驶员出现伤亡后被认定为工伤,运输公司是车辆登记车主,其作为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各项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涉及车辆挂靠法律关系中,受雇驾驶员因工受伤后,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责任编辑:赵爱国 武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