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刚和大勇(均为化名)打小就认识,十几年的交往让他们自然而然的成为了彼此口中的好哥么,虽然成年后因打工异地,但两人的感情丝毫没有受到影响。2022年3月的一天,大勇找到小刚,想让他办几张银行卡给自己使用。小刚想着大勇也就在工地打工,最近还因疫情影响好久没上班了,这个时候要银行卡,不会干什么坏事吧?这么想着,小刚也就这么问了。大勇听了有些不高兴,反问小刚是不是兄弟,一点小事磨磨唧唧的,抹不开面子的小刚只好带着大勇一起去办银行卡。办卡时,银行工作人员让小刚签署了《不参加电信网络犯罪承诺书》,这让小刚心里有些害怕。拿到银行卡后,大勇这才告诉小刚,他拿卡也是给别人转账用的,他自己的卡已经给别人用过几次了,赚了好几千,一点事没有。小刚听完心想完了,肯定是拿去给那些网络犯罪“洗钱”去了,但看着满面笑容的大勇,想把银行卡要回来的话也就说不出口了。直到几个月后,二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小刚方知后悔已来不及。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小刚和大勇将二人名下的银行卡供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上述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网络技术高速发展,以电信诈骗为代表的跨区域、非接触性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呈多样、高发态势,由此也催生出大批“卡农”、“卡头”等帮助犯,涉案人员众多。广大群众应当警惕用卡安全,对一切“借卡”、“收卡”行为说不,切勿因亲友请托、哥么义气陷入犯罪“泥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