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小林(化名),父母离异后跟随奶奶生活,其父母平时也都对小林不闻不问,他由于缺少关爱,又没有经济来源,便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不良习惯,多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训诫。
2023年,小林已满十六周岁,再次因盗窃被盱眙县公安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在办理本案中发现,小林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其疏于管教,监护主体意识不强,未尽到关心爱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为促进家庭教育正确实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我院于2023年12月5日向小林的父母发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
检察官提醒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在“立德树人”上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家长一定要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要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正确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习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