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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管理者”不能成为“破坏者”
时间:2024-03-18  作者:  新闻来源:泰州姜堰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经过你们的讲解,我们物业管理公司才清楚不能随便修剪或者砍伐小区的树木。我们以后需要修剪和砍伐小区树木,会按规定申请,并组织规范修剪。”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某小区内,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听到检察干警的普法宣传后表示。

2023年10月,一名“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反映,某小区有多棵树木被砍头去枝。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调查发现,该小区有20余棵树木被过度修剪,有的被修剪得只留下一根枝,有的被修剪成一根光秃秃的主干,还有一棵直径达30厘米的树被锯得只剩下一截树桩。

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走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获悉现在各物业管理公司在管护小区绿化方面比较随意,存在不经批准就修剪、砍伐小区树木的情况。

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居住方面,人们需要的已经不再是一间可遮风挡雨的钢筋混凝土房子,更是追求小区整体居住环境的绿化、美化和舒适。小区树木被随意砍伐和过度修剪,树木的生态、景观价值受到极大损害。12月,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定,向该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和保护工作,对相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擅自砍伐、修剪树木的行为依法处理。

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干警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走进部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结合办理的案例宣传《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引导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切实履行对小区绿化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不做小区绿化的“破坏者”,共同维护小区内绿树环绕、花繁叶茂、舒适恬静的自然环境。

附: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责任编辑:赵爱国 武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