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缓刑逍遥 再入法网
时间:2024-03-19  作者:刘宏伟  新闻来源:盱眙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满

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并公开予以宣告

那被判缓刑

就意味着可以完全自由脱离监管吗?

NO!

案情回顾

社区矫正对象孟某某,男,1996年1月出生,2020年6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X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20年7月6日因缓刑在A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至2021年7月5日。

检察履职

2021年4月,检察机关将公安局行政拘留管理系统与社区服刑人员数据库进行比对时,发现孟某某因嫖娼于2021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检察机关认为,孟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向司法局建议提请撤销缓刑,后司法局向人民法院提请对孟某某撤销缓刑。2021年5月28日,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对孟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当日上午,罪犯被依法收监执行。

检察官提醒

社区矫正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更好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虽然是非监禁刑罚,但绝不意味着逍遥法外,社区矫正仍然有一张无形的“电网”,不可轻易触碰。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内,如果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轻者可能被训诫、警告、治安处罚,重者可能被收监执行。因此社区矫正对象应充分珍惜在“高墙外”的自由,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切莫不服监管,心存侥幸做出违法犯罪,致使自由再次“上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赵爱国 武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