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物业不尽责,能否拒交物业费?
时间:2024-04-12  作者:  新闻来源:盱眙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王某于2013年成为某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为王某所在小区物业提供服务,同时也约定了物业服务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王某于领取房屋时缴纳当年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双方还订立“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约定了王某需在次年第一个月缴清全年物业管理服务费,如延期缴付,物业公司按延期天数每天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此后因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质量等问题,王某未再交过物业服务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后该物业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

根据查明事实,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且违约金给付标准过高,存在有悖事实情况。综合全案,酌情对物业费、违约金分别做相应调整,最终判决王某给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及违约金共计四千余元。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业主和物业的矛盾时有发生。从法律上看,业主及物业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均应当受到保护。物业费是物业公司能够正常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保障。业主不能仅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或服务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物业经费缺乏会造成物业质量降低,最终导致业主利益受损。所以,不交物业费并非解决物业服务合同中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业主遇到物业服务问题,要选择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维权。物业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基础上,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鉴于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长期性,业主与物业关系特殊且紧密,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建立、治理和维护良好的小区环境,营造出和谐、美丽的生活社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责任编辑:赵爱国 虞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