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是祖传秘方,传到现在都十几代了!”
“由一百多种名贵中药材提炼,主治头痛头晕、风湿性关节炎、腰腿疼痛等十余种疾病……”
这便是刘某某口中的“神药”——九龙中药丸。
出于对刘某某和拥有“传统秘方”“神药”的盲目信任,村里不少饱受病痛折磨的患者听到他的宣传后,购买了此药丸,但服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实际效果与宣传并不相符。原来,“神药”不过是无国药准字号的假药……
2019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刘某某偶然接触到“九龙中药丸”。在明知“九龙中药丸”是假药的情况下,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仍通过微信联系熊某(另案处理)多次购买,并将药品放在自家超市内,以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打广告等形式进行推广和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416120元。
王某是快递点经营者,与刘某某关系较好,在明知其销售的九龙中药丸是假药的情况下,仍帮助对外邮寄销售,参与销售金额8万余元。高某某见刘某某生意火爆,获利丰厚,便想从中分一杯羹,也在明知九龙中药丸是假药的情况下,想到了加入的好办法:通过自己收钱,让刘某某代为发货的方式对外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10270元。
案发后,仍有不少购买者并未意识到自己从刘某某处购买的药丸是假药,据他们反映,服用药丸后疼痛确实会有不同程度上的减轻。
经鉴定,刘某某所售“九龙中药丸”含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钠等多种具有镇痛作用的西药成分,短期内服用能减轻患者疼痛,长期服用则对人体副作用较大。但刘某某在售卖时并未提到这一点,并且对外宣称药丸原材料为中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的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属于假药。刘某某等三人明知“九龙中药丸”是假药仍对外销售,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2月29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刘某某等三人提起刑事诉讼。
因刘某某等人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23年3月22日,邳州市检察院对刘某某、高某某销售假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三倍销售额的赔偿金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最终,刘某某等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至二万一千元不等刑罚,其中王某、高某某缓刑一年。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得到全部实现,刘某某需支付赔偿金1248360元,高某某对其中30810元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二人需在国家级官方媒体上赔礼道歉。

检察官张俭干提醒
邳州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病急切莫乱投医,务必通过合法正规渠道就医购药,谨遵医嘱,不轻信“偏方”,不擅自使用来路不明的非法药品,谨防人财两空。广大消费者发现可能涉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况时,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提供线索。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