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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为受委屈的“她”“撑腰”
时间:2024-04-25  作者:  新闻来源:泰州姜堰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近年来,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持续依法支持起诉,充分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诉讼能力偏弱的民事主体的诉讼权益与合法利益。

日前,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支持了一名患病妻子起诉其丈夫履行婚内扶养义务,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王某某与凌某某系合法夫妻,共同生活二十余年。2022年7月,王某某因头痛前往医院接受治疗,被确诊为原发性三叉神经痛。2022年10月,凌某某离家出走并带走家中电脑、存折等贵重物品。王某某作为农村家庭主妇多年,照顾老幼、料理家务,一直靠丈夫给付生活费,无其他收入来源。突然身患重病,又遭丈夫抛弃,身心俱疲,一时失去了生活的能力和勇气,靠邻居亲友接济过活。2024年年初,王某某在娘家人的陪同下申请检察机关支持其起诉凌某某履行婚内扶养义务。

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
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围绕支持起诉条件开展初步调查,经初步了解,王某某与凌某某系合法夫妻,王某某身患重病,无经济来源,属于弱势群体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范围。姜堰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做出受理决定后,围绕法定起诉条件开展调查核实,综合运用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其起诉维权提供帮助。2024年4月,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出支持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体现在经济上的相互扶持,生活上的相互照顾。本案中,凌某某与王某某系合法夫妻,现王某某身患疾病需要治疗且生活无来源,凌某某作为丈夫理应对妻子承担扶养义务。凌某某虽于去年与王某某分居,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王某某请求凌某某给付扶养费,于法有据。



责任编辑:赵爱国 虞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