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黄某与朋友饮酒后独自返回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某小区三楼的住处,因近期家庭琐事繁多,与家人发生了口角,心中闷气无处发泄,竟直接将厨房里的不锈钢锅、不锈钢盆、菜刀、装有辣椒酱的玻璃瓶、碗筷等物品从窗户抛出,导致正在行走的行人孙某肩膀受伤,同时导致邱某停泊在路边的奔驰轿车前挡风玻璃、后备箱多处损毁。经盱眙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邱某奔驰轿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4985元。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对黄某提起公诉,最终盱眙县人民法院对黄某做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通常来说,谁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很多情况下即使经过调查也难以确定具体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人。那么该楼的所有住户,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抛物人,其他人都有责任对被损害人予以补偿。这就是法律上讲的 “共同补偿”原则。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会构成高空抛物罪,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故意杀人罪,当然即使没有直接或间接侵害他人人身或财物的故意,如果酿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提醒广大群众,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