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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逐利之心不可取 切莫收购“来路不明”物品
时间:2024-05-07  作者:  新闻来源:盱眙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2021年年初,陶某骑电动三轮车将拖钢筋到被告人冯某家售卖,冯某以每斤1元左右的价格买下。十天之后,陶某又将钢筋带到被告人冯某家售卖,此时,冯某已察觉该钢筋可能来路不正,但依旧买下。十几天之后,陶某第三次到被告人冯某家售卖钢筋,被告人冯某此时内心已确信钢筋有问题,但为了赚钱还是将钢筋购买下。陶某和被告人冯某的交易一直持续到2021年10月份,共计交易20余次。2021年11月份,陶某被盱眙公安抓获归案,该案就此案发。

经审查,被告人冯某在明知陶某售卖的钢筋来路不明,可能属于盗窃所得的赃物,仍然陆续低价收购陶某钢筋二十余次,涉案钢筋价值共计人民币8710元。

2024年4月,盱眙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检察官提醒

不法分子非法所得的赃物,一般都会尽快脱手低价处理。若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就会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一失足成千古恨。

广大企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制定、完善安保管理、仓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对员工做好普法宣传,防止监守自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赵爱国 虞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