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年初,陶某骑电动三轮车将拖钢筋到被告人冯某家售卖,冯某以每斤1元左右的价格买下。十天之后,陶某又将钢筋带到被告人冯某家售卖,此时,冯某已察觉该钢筋可能来路不正,但依旧买下。十几天之后,陶某第三次到被告人冯某家售卖钢筋,被告人冯某此时内心已确信钢筋有问题,但为了赚钱还是将钢筋购买下。陶某和被告人冯某的交易一直持续到2021年10月份,共计交易20余次。2021年11月份,陶某被盱眙公安抓获归案,该案就此案发。
经审查,被告人冯某在明知陶某售卖的钢筋来路不明,可能属于盗窃所得的赃物,仍然陆续低价收购陶某钢筋二十余次,涉案钢筋价值共计人民币8710元。
2024年4月,盱眙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检察官提醒
不法分子非法所得的赃物,一般都会尽快脱手低价处理。若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就会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一失足成千古恨。
广大企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制定、完善安保管理、仓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对员工做好普法宣传,防止监守自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