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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时刻紧绷防范之心,守好企业的“钱袋子”
时间:2024-05-20  作者:  新闻来源:盱眙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案情回顾

梁某系某轴承公司的保安,因为好赌欠了不少外债。梁某在该轴承公司值班巡逻期间,偶然发现该公司厂房热处理车间内存放不少用封条封存的汽车前轴,遂生歹念。2017年1月26日,梁某利用保安值班的工作便利,趁公司放年假厂中无人的机会,私拿车间钥匙,将放于热处理车间的汽车前轴240根偷走后,以废金属卖给他人得款14000元用于偿还欠款和日常消费。经鉴定,被盗汽车前轴价值人民币9万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建议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宣判。

检察官提醒

企业应增强防范意识,加强资产存放管理,做好资产存放保管工作,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要加强安保防盗设施建设,加大监控设施的投入,做到设施安装到位不留死角;要加强对企业的人员管理教育,做好员工的思想品德考察工作,以保证员工队伍的纯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人,切实提高防盗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语

护航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秉持为民初心,依法有效行使检察职权,扎实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在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犯罪,强化法律监督方面持续发力,打出服务保障“组合拳”,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努力让企业感受到安全有保障、权利能维护、发展可预期。


责任编辑:赵爱国 虞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