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下毒偷狗被发现竟撞车,真刑!
时间:2024-05-28  作者:  新闻来源:常州武进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下毒给家养狗,碰巧被狗主人发现,偷狗贼驾车逃离途中,为摆脱狗主人的追堵,竟驾车故意撞向狗主人的汽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陈某、蒋某提起公诉,2024年5月6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4年1月9日,正在公司上班的孟先生听见员工的呼喊,得知自家公司的狗被人偷了,赶忙和父亲一同驾车追逐偷狗贼。按照员工提供的线索,孟先生从无锡出发,追往常州雪堰方向,在两地交界遇见了偷狗贼的汽车。而在追堵的过程中,偷狗贼为逃脱,竟驾车撞向孟先生的车。汽车受损故障熄火,孟先生只得停车报警。

2024年1月10日、2月29日,偷狗的陈某、蒋某分别被公安抓获。据陈某到案后交代,他伙同蒋某偷狗是为了卖狗肉赚钱。盗窃过程中,两人分工明确,陈某负责购买制作含氰化物的有毒饵料、毒针,用于投喂、射击他人家养的宠物狗,把狗毒死,而蒋某负责驾车。偷到狗后,狗全部归陈某所有,蒋某则获得300-400元/天的报酬。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间,陈某、蒋某二人在常州、无锡等地共计作案4起,毒杀狗4只,价值人民币1755元。2024年1月9日,陈某、蒋某二人偷狗途中为摆脱狗主人追堵,故意撞毁孟先生的汽车,经鉴定,造成孟先生损失共计人民币54200元。

检察官说法

陈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武进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陈某、蒋某二人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赵爱国 武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