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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揪出“内鬼”,让企业安心放心
时间:2024-06-03  作者:  新闻来源:泰州高新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要求防范和治理民营企业腐败。最高检、最高法相继发文,明确提出要依法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以法治手段提高“内部人控制”的违法犯罪成本,涉及为民营企业在面临侵占、挪用、受贿和背信等内部腐败时提供强劲的维权手段。

案情回顾

李某某为A医药公司和B医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5 年2 月,B医药公司收购小股东30%的股权(未支付股权对价款)后,全资控股A医药公司。2015 年5月8 日,A医药公司与B医药公司、中某投资公司等签署《增资协议》,约定中某投资公司对A医药公司增资10 亿元,获取A医药公司34%股权,B医药公司持有A医药公司66%股权,B医药公司将已经持有的23 家子公司的小股东股权无偿转让给A医药公司,以期做大做强A医药公司的医药销售业务。合同还约定,10 亿元的增资款三方共管,1000 万元以上的资本使用以及重大事项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

2015 年6 月至8 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A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以A医药公司收购子公司小股东股权的名义,向中某投资公司委派的董事隐瞒真实情况,申报小股东股权收购对价款共计人民币37500万元,支付至A医药公司财务人员控制的小股东银行卡中,由李某某统一支配和使用。李某某将其中的27510 万元挪归个人使用。

2015 年7 月,被告人李某某以集中采购OTC 药品需要费用为名,从A医药公司监管账户中套取资金6000 万元。后指使A医药公司相关人员将其中28431997 元出借给其实际控制的B医药公司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偿还银行贷款利息。

判决情况

我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等提起公诉,经二审终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针对民企内部腐败治理,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在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基础上,将刑法保护范围从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扩大到包括民营公司、企业在内的“其他公司、企业”,针对的是企业内部关键岗位人员因腐败侵害企业、企业家权益的行为,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责任编辑:赵爱国 虞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