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杨某因没有经济来源,生活窘迫,便萌生出从超市骗一些烟酒卖掉换成钱的想法,杨某称其经常去小区楼下的盱眙县乐某购超市买东西,与老板认识,二人便商量可以通过先将烟酒赊出来,低价处理后自己再添一部分钱去结清货款,骗取被害人信任,再一次性赊出更多烟酒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2021年1月,杨某至盱眙县乐某购超市,向老板谎称家中有事需要赊一些烟酒,超市老板因杨某经常来买东西互相认识且为了做成该单生意,便同意赊账,后杨某将赊来的烟酒转卖处理,至乐某购超市将一万余元货款结清,同时向超市老板透露自己有个朋友家中办事过几天需要来买烟酒,超市老板欣然同意。之后杨某带着周某来到超市,周某谎称自己小孩过生日,便从超市赊2万余元的烟酒,二人低价处理后添了一部分钱,几天后至超市把货款结清。同年2月,杨某、周某又至该超市,谎称办事需要赊一些烟酒,超市老板基于对二人前两次如约结账的信任,便同意赊4万余元的烟酒给杨某等人,杨某等人拿到烟酒后便转卖处理,所得钱款被二人挥霍一空。数日后超市老板发现杨某等人迟迟不来结账且电话不接、微信拉黑,意识到自己被骗遂报警。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商品买卖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合同诈骗罪,因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二人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并依法对二人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形形色色的交易充斥着我们的生活,无论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均受到法律保护。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合同的本意是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约束双方完成交钱和交货的义务,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将履行合同当成骗财的工具,先舍后取“钓大鱼”,让人防不胜防。因此,商家在订立合同前,务必提高防范意识,核实对方身份和履约能力,避免掉进合同诈骗的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