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至2024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在自己家门口捡到一串钥匙,以为是自己家钥匙,开了自己家门之后发现门打不开。因为邻居家门锁和自己家门锁差不多,就用捡来的钥匙试了一下邻居家的锁,结果发现锁能打开,先后三次通过开门入室方式进入邻居郑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黄金手镯、黄金项链等物品。经盱眙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检察履职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退还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官为做好案件后半篇文章,将双方组织在一起化解矛盾,最后双方握手言和,邻里关系重归于好。在此基础之上检察机关建议判处耿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上述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
检察官提醒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就因为太熟悉,心存不良的人才想借机下手,利用邻里之间“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便利,成为了邻居家中的“不速之客”。贵重物品妥善放,如若丢失不要慌,离家外出关门窗,大量现金存银行,邻里互助多守望,留盏灯光做假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