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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不“刑”不等于不“罚”,检察官带您了解行刑反向衔接制度
时间:2024-07-05  作者:  新闻来源:琼海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通过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机关处理的制度。近年来,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大力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下面由检察官带领大家看一起案例,了解行刑反向衔接制度

基本案情

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贾某某酒精吹气测试,测试值为170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贾某某带往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案发时贾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2.69mg/100ml。

公安机关以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贾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该不起诉案件,认为贾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公安机关未对贾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此,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

跟进监督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回复称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下落不明,无法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跟进监督,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送达,且对逾期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下落不明不是无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充分理由。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同意对贾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最终,公安机关对贾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予罚款1500元,同时对另查明贾某某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予罚款5000元和50元。

检察官释法说理

不起诉仅代表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如若违法,涉案人仍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避免“不刑不罚”。同时,检察机关要对行政机关落实检察意见情况跟进监督,确保检察意见落到实处。


编辑:张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