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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醉驾怎能比酒驾处罚轻?
时间:2024-07-11  作者:  新闻来源:宿迁宿豫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属于酒驾行为。

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驾行为。

酒驾通常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等。醉驾除了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也就是危险驾驶罪,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醉驾比酒驾处罚轻”的可能。

这是为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28日,陈某酒后驾车撞毁道路护栏。经检测,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公安机关对陈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将陈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又是初犯、偶犯,积极悔罪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时,免于刑事处罚的陈某只是受到有关驾照的行政处罚,连罚款都没有。

与酒驾相比,这显然是不太合理的。

所以这个时候,就有了

行刑反向衔接。

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行政机关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叫“行刑衔接”;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叫“行刑反向衔接”。

不起诉≠不处罚!

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为避免被不起诉人落入“不刑不罚”误区,宿豫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醉驾与酒驾仅是血液酒精含量存在不同,在行为性质上没有本质差异,根据“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原理,醉驾应当在不起诉后适用酒驾的行政处罚,于是向公安机关提出“再给予陈某罚款”的检察意见。

宿豫区检察院将持续做好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的“后半篇文章”,不断丰富和完善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内容,助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责任编辑:赵爱国 武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