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人大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实际行动回应这份沉甸甸的信任与期待,通过具体生动的司法案例,直观、详尽地解答人大代表们关切的问题。“答代表 以案说”每一期内容都将聚焦人大代表提出的某一项意见建议,以案例为载体,以法治为经纬,诠释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服务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不懈追求与坚实步伐,让每一份意见建议都成为推动法治进步、检察事业发展的强大动能。
【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市人大代表,灌云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王良新:希望检察院进一步强化法律严肃性,公理全观性,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
【解答】县检察院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紧紧围绕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开展检察工作,以检察依法履职为弱势群体撑腰,以切实举措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情,为他们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以 案 释 法
晨曦下的警醒:一段未完成的旅程
2024年3月25日5时57分许,正铆足了劲儿为高考冲刺的高三学生田某像往常一样,在晨曦微露中骑上心爱的电动车,一头扎进了家门口那条再熟悉不过的宁静街道,踏上了前往学校的路途。
然而,命运却在此刻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
当田某沿着该街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打破了这份宁静。前方,行人潘某某正缓缓前行,两者的轨迹,在这一刻不幸交汇,田某的电动自行车与潘某某发生了激烈碰撞。
刹车声、惨痛声、尖叫声……等田某缓过神来,才发现自己撞到了人。惊慌失措中,田某赶忙上前查看潘某某伤势,并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随后,潘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但生命的脆弱在这一刻显露无疑。尽管医护人员竭尽全力,两天后,潘某某还是因伤势过重,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事故发生后,田某懊悔不已,内心充满了痛苦和自责。她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坦诚相告,没有任何隐瞒。这一举动,虽然不能减轻潘某某家人的悲痛,却展现了田某面对错误的勇气和责任感。
2024年4月10日,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田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4年4月25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4月26日,鉴于田某的认罪态度良好、无前科劣迹且积极的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谅解,检察机关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为田某的人生按下“重启键”。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每一次出行都应谨慎,每一份责任都需认真对待。

检察官说法
第一检察部三级检察官王加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责任编辑:赵爱国 虞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