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
小明和小红原来是夫妻,后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2024年2月小红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小明和小玲一直保持着情人关系,同时,小明也在2020年私下购置了住房登记在小玲名下,平时也经常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其转账。小明和小红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将财产约定为分别财产制,在拿到相关钱财往来的证据后,小红能否起诉重新分割财产?
姜姜说案
本案中,小明为小玲购置的房屋、转账的款项属于其与小红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未经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处分行为无效。小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玲成为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取得财产的第三方应当将财产全部返还,小红有权通过起诉的方式追回相关财产。
法条链接
1.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责任编辑:赵爱国 武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