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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无证经营!“红线”勿碰
时间:2024-07-29  作者:  新闻来源:盱眙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服务大局为己任,立足盱眙实际,创建“眙企行”检察服务企业文化品牌,该品牌的建设是为了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辖区企业健康发展。

案情回顾

“我因经济困难,动起了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歪脑筋……”

2021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依法取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多次从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对外销售,合计经营数额人民币5万余元,非法获利0.5万元。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对黄某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于泰山,未依法取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
希望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与此同时,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并在指定区域燃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赵爱国 虞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