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的一天,家住外省的田某甲联系侄子田某乙表示要找个人陪着出去“转转”(意为踩点),田某乙心领神会,通知了自己急着用钱的“好兄弟”许某某,许某某犹豫过后还是决定“出去转转”。两人开车一路摸到了位于盱眙某乡镇的饲料厂,发现厂内无人看管且存放大量新旧电缆线,于是两人相约过段时间一起来偷电缆线。
12月的一天,田某甲再次联系田某乙表示要找个人帮忙“搬东西”(意为盗窃),再次心领神会的田某乙找到另一个急着用钱的“好兄弟”杨某某。杨某某对于日薪2000元的“搬运工作”表示同意后便跟随田某甲去往盱眙饲料厂,在厂外遇见了“不约而同”前来“搬东西”的许某某,田某乙急忙赶赴作案现场从中调解。四人达成合意,由田某甲、杨某某、许某某一起将新旧电缆运出厂外,田某乙负责驾驶货车转移变卖。经过2个晚上的“搬运”,四人将厂内电缆洗劫一空,由田某乙和许某某一起运往外市变卖分赃。
盗窃电缆线的过程中,田某甲还意外发现厂内存放了大量的白酒,便通知了田某乙。田某乙卖完电缆线后再次心生贪念,联系了另外两个“好兄弟”钟某某和朱某某,三人一起将厂里的100余箱白酒全部偷走,并在钟某某家附近租了一间民房存放,变卖了其中30余箱后分赃。
几天后,准备在老厂房新增2条生产线的经理发现厂内存放的所有电缆线不翼而飞,亲戚存放的私人藏酒也一同消失。警方介入后,田某甲等6人相继被抓获归案,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7万余元,被盗酒水价值人民币15.5万元。
检察履职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田某甲、田某乙等6人一改“好叔侄”“好兄弟”的面目,纷纷表示自己只是碍于情面、稍微帮忙的“从犯”,对方才是策划整起犯罪过程的“主犯”,并非常详细地供述了对方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审查全部证据材料后认定,6人均构成盗窃罪,且田某甲、田某乙、许某某、钟某某和朱某某均为所涉犯罪事实的主犯,杨某某系从犯。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