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过度捕捞带来的鱼类资源过度消耗等问题,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也导致水生生物减少,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平衡。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我国四大海域、内陆七大重点流域全面实施休禁渔制度。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有效保护我国渔业资源。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周某某明知某水域处于禁渔期,仍在该水域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现场称重,周某某共捕获渔获物36.95千克,查获作案工具地笼网13条。经鉴定,涉案定置倒须笼壶,俗称地笼网,为禁止使用的渔具。
地笼网俗称“绝户网”,是一种隐蔽性强、破坏性大的捕鱼工具。因其网孔眼细小、内部构造复杂,被放置水底后,一旦鱼虾等进入便很难出逃,使得各种鱼类无论大小悉数被捕捞,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检察履职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7月,盱眙县人民法院采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没收作案工具地笼网13条,审理期间周某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2000元。
检察官提醒
国家内陆重点流域生态物种丰富,鱼类资源关系到生态系统稳定性,划定禁渔区、禁渔期能够有效保护生态安全和渔业资源。广大公民要树立正确的垂钓理念,自觉抵制使用非法渔具、过度过量、破坏生态的非法捕捞行为,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守护这片绿水青山,让它永远流淌着生命的活力,成为后代子孙的宝贵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