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已然过半
亲爱的同学们都在忙些什么呢?
在体验愉悦的假期之余
快跟着姜姜检察官一起
看看这些潜在的安全风险吧~
案例一 打暑假工遇“坑”,该如何处理?
高中生小林为进行暑期社会实践来到某炸鸡店兼职,对于劳务报酬、兼职天数等关键问题并没有事先同店主进行商谈。小林正式到岗后,需要每天不间断工作12小时,有时还需要搬运又多又重的食材原料。半个月后,小林觉得难以继续工作下去,于是向店主提出辞职,并要求店主支付相应报酬。然而,茶饮店以小林工作不足一个月并且尚未转正、未提前30日告知离职、未入职满45天需要扣15天工资等理由,拒绝向小杨支付用工期间的劳务报酬。
姜姜说案
本案中,小林作为一名高中生,没有社会经验,入职时没有认真核实劳务报酬标准,没有主动询问用人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更没有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最终引发了矛盾纠纷。如果不幸遭遇此类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选择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还可依法向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 戏水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分担?
正值暑假,即将升入六年级的三个好朋友小王、小明、小丁相约来到一处无人看管的水库玩耍。到达目的地后,小王与小明相继下水玩耍,并劝说小丁也下来一起泼水玩。由于水性较差,三人到深水区时,小丁不慎呛水,奋力挣扎,小王与小明无力施救,只能任由小丁在水中失去动静。事发后,小丁的监护人将小王、小明及二人的监护人诉至法院。
姜姜说案
夏季野泳事故多发,“谁来担责”成为纠纷焦点。本案中,小王和小明劝说小丁至水池游泳,发现他溺水后却未能进行有效施救,故二人存在过错,基于共同的过失导致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二人尚未成年,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小丁在事故发生时已满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与能力,他自身未能充分注意安全,应自负一定责任;小丁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其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三 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出事故,由谁来买单?
10岁的小刘骑自行车撞倒一位80岁的老人,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刘负全责。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老人构成九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老人诉至法院。
姜姜说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刘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广大家长朋友要切实教育好孩子,在孩子未满足年龄要求时,禁止其驾驶相应的车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