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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一偷再偷,希望此次是个头
时间:2024-08-19  作者:  新闻来源:盱眙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2024年4月初一天夜晚,李某某至盱眙县明祖陵某超市,采取撬窗户的方式进入该超市,盗走超市内现金若干和香烟六十余条。经认定,李某某所盗香烟价值约人民币9900元。在法院审理环节,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履职

鉴于李某某曾有三次盗窃犯罪前科,且此次犯罪具有累犯情节,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盱眙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对李某某批准逮捕。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三天内,盱眙县检察院即以李某某构成盗窃罪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盱眙县法院以李某某犯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审查起诉环节,承办人从上对父母敬孝、下为子女做榜样的角度对李某某进行耐心教育,李某某流下了忏悔的泪水,并表示此次服刑出来后一定改过自新,做一个勤奋努力、遵纪守法的人。

检察官提醒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本案中李某某正是年富力强的年纪,上有老下有小,本应该勇挑起肩上的重担,结果却选择违法犯罪的方式来“躺平”,实属不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