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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从那把飞来的椅子说起…
时间:2024-08-26  作者:  新闻来源:昆山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高空抛物

是一种极度危险的行为

它不仅会危害他人安全

还会触犯法律

带来严重的后果

在做出这样的举动前

你是否意识到了它的风险?


请看今日说案

案 情

2023年10月的一个清晨,昆山市某镇的一栋居民楼内,钱某与男友之间的争吵愈演愈烈,情绪失控之下,她做出了一个极其冲动的决定——走向阳台,将手边的物品一件件从高空抛下,试图用这种极端方式发泄心中的不满。

四把木制椅子、一个电饭煲、一口炒锅,以及数个瓷质碗,在钱某的愤怒中相继被抛出,从高处直落而下,砸向了楼栋出入口附近。幸运的是,事发时并无行人经过。

钱某的极端行为迅速在小区内引发了强烈反响,居民们对她的举动既震惊又愤怒。钱某原本只想宣泄心中的怒火,却未曾料到,这一冲动之举不仅惊扰了邻里,也为自己引来了法律的惩罚。

检察官释法: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犯罪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擅自从高空抛掷物品,均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上述行为已构成刑法所规定的高空抛物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检察官提醒

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持理智,特别是在高层建筑居住时,更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杜绝高空抛物。家庭矛盾应通过合理方式解决,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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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