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的苏州城南,林荫道小树林,鸟儿轻鸣枝头,一幅人和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妙画卷,但路经此地的冯昊、杨新(均为化名)却没有体会到自然生态的美带来的愉悦感受,倒是对咕咕叫的斑鸠打起了主意。夜晚,二人到此捕鸟解馋,最终自食苦果,鸟没吃到,差点被判刑,还要付出数千元的代价。
今天,小甪就邀请了民事行政检察部的赵可检察官,带大家一起了解这个案件。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以冯昊、杨新涉嫌非法狩猎罪,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冯昊、杨新缴纳了3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金。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吴中区检察院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制作《检察意见书》,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冯昊、杨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目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已对该案立案查处,冯昊、杨新将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请问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检察官,危害野生动物轻则可能构成一般违法,是如何处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条文规定,将面临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的不同,将面临处五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还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切勿认为捕鸟捉蛙等是个人小事,否则,不仅破坏了美丽的生态环境,也会触犯法律,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后悔晚矣!
保护野生动物,还要有对生命的敬畏心以及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渴望。当有猎捕野生动物的想法时,不妨再读一读唐朝诗人白居易《鸟》这首诗,进一步感受一下“众生平等”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场面:“谁道群生性命微,一般骨肉一般皮,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望母归。”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