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愤而离职后,他偷偷回到公司……
时间:2024-09-02  作者:  新闻来源:无锡锡山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师傅开下门,我领几个维修工人进去。”
“小张啊,有阵子没见到你了哇。”
“休了个假,这不回来干活了。”
几十天后,小张接到了警察打来的电话……
2024年2月,小张挨领导批评后愤而辞职。家里待了大半个月,感觉“手头紧”的小张才着急忙慌思考“生财之道”。
小张原本在某售楼处负责营销策划、联系维修等工作。想到售楼处最近搬了新地址,工作人员都去了新大楼办公,而旧址仓库里存放了不少设备无人看管,小张不由得动起了心思。

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小张联系上一位买家,约定以3000元的价格,将存放于仓库的视频控制器、广播功放、前置放大器共3件设备出售。下单当天,小张试探出保安不知道其已经离职,于是光明正大进入售楼处旧址,通过快递将设备寄出。
时间进入3月,钱已花得七七八八,小张眼见十来天了也没有任何人找上自己,于是更加大胆,打起了售楼处外墙LED大屏的主意。
“以前我就负责过大屏的维修,保安也不知道我离职了,弄走了也不会有人怀疑,只要等到道路监控也过期……完美!”

小张再次联系上次的买家,由其帮忙找到了新的买主和拆卸工人。随后小张故伎重施,拔掉售楼处内部监控,分两天将LED大屏及配套设备全部运走,获利3万余元。
又过了大半个月,售楼处管理人员终于发现被人“偷家”,立刻报了警。警方锁定小张有重大作案嫌疑,经电话通知,小张当天至公安机关投案。

“我昏了头,心存侥幸觉得那里没人管,没有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小张得知自己偷卖的设备经鉴定价值20余万元,想到家中妻子已经怀孕,自己不仅浪费了青春,留下了污点,更是将要错过许多人生的重要时刻,顿时心如死灰。
案发后,涉案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犯罪嫌疑人小张的家属代为承担部分运输费和安装费,协助将LED大屏恢复原状。
犯罪嫌疑人小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违法所得,涉案赃物已追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经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小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您,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起一时贪念,将后悔终生!同时,也提醒各企业务必加强人员管理,定期检查财物情况,提升防范意识,发现情况立即报警!

(注:本文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涉及版权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妥善处理!)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