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不刑不能不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移送至相关行政机关,避免出现“不刑不罚”。同一个区域内行刑衔接是反向衔接案件中一种常见的办案形态,但是,若违法行为发生在异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需要由异地的行政机关予以处罚时,行政检察应当如何打破区域限制、管辖僵局?在制发检察意见之后,又如何做到跟踪督促异地的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确保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盱眙县检察院办理的万某、张某某等10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中,石某某、洪某某二人自2020年以来在未取得宜家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共非法制造销售假冒宜家水洗标(带有“IKEA”字母)42500件,销售金额达19860元,获利5958元并已全部退赃。鉴于石某某、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退赃等减轻、从宽处罚情节,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行刑反向衔接相关规定,后该案被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检察履职
石某某、洪某某二人通过在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注册某水洗标有限公司从事生产销售假冒宜家水洗标的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浦江县,行政处罚需要由当地行政机关作出及落实执行,该院行政检察部门积极探索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一方面,加强与本院刑检部门以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听取意见建议。另一方面,主动对接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就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案情、证据材料移送、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制造数量和销售金额认定情况进行协商,确保后续案件处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后依法向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并对落实情况予以持续监督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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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某水洗标公司未取得宜家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假冒宜家水洗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75000元。
检察官提醒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旦被认定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应提高警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销售者必须严格经营,把关进货渠道,确保所售商品来源合法,避免销售侵权产品;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并留好发票和购物凭证,注意检查商品的防伪标识,一旦发现购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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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