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依托与丹徒区司法援助中心签订的合作机制,了解到该案件线索后,考虑该案涉及人数多、诉求各不相同,再加上劳动者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较弱等因素,认为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双方对工资总额未达成一致,争议点集中在高温津贴是否应当给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保安公司认为案涉保安工作地点为地下停车场或岗亭,配有电风扇,并不属于户外作业,不应当向其支付高温津贴。经过办案人员实地调查发现,李师傅等人执勤的岗亭为一间独立的单层水泥顶房屋,四面受阳光直晒,仅安装有一台电扇,空间小温度高,尤其是每天十二点至下午三点时段,室内温度几乎和户外无异。而地下停车场虽免于太阳的照射,但由于通风效果差、汽车尾气集中排放等原因,夏季呈现潮湿、闷热的特点,据办案人员测量,停车场内温度普遍高于33℃,存在中暑的风险隐患。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