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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离职后“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难,怎么办?
时间:2024-09-20  作者:  新闻来源:淮安清江浦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康某某诉淮安市某区行政审批局

履行法定职责案

【关键词】

行政审批 涤除法定代表人 行政争议化解 检察护企

【要旨】

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需存在实质关联性,若法定代表人已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此时仍由相关自然人继续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利于公司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检察机关充分考量公司治理需求,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多方协商、跟踪落实等方式,畅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争议化解渠道,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涉案公司恢复正常经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康某某应聘至淮安市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装饰公司)工作。2017年3月8日,A装饰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康某某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三年,变更康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月17日,A装饰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康某某在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处签字。2019年7月11日,康某某向A装饰公司提交辞职报告,A装饰公司于同月26日出具同意辞职通知,但一直未变更康某某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

2019年8月9日,康某某诉至淮安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区法院),请求判令A装饰公司将其在工商登记栏中法定代表人身份予以涤除。同年12月,某区法院判决A装饰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涤除康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因A装饰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康某某遂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需经A装饰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向行政审批部门递交股东会决议后才能依法实现,但该公司大股东已失联,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因此无法强制涤除,某区法院遂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

2022年4月21日,康某某再次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令淮安市某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某区行政审批局)履行法定职责。后康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某区法院裁定准许康某某撤回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 2022年11月,淮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依托法检行政争议化解协作机制发现该案线索。同时,康某某向某区检察院反映本案因无法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导致的争议仍未实质性化解,某区检察院遂立案受理。

调查核实 某区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查明,由于A装饰公司大股东失联、法定代表人实质空缺,导致该公司无法正常参与招投标,经营管理出现困难,面临资不抵债的局面。目前,该公司无法召集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致使康某某虽已离职,但仍是公司名义上法定代表人,并受公司债务牵连被限制高消费,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

凝聚合力 某区检察院遂多次牵头法院、行政审批局进行会商,研判涤除方式途径,最终形成化解方案,即由法院向行政审批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局在系统中用其他符号替换康某某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争议化解 目前,康某某作为A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已被涤除,历经数年的争议问题得到实质性化解。经走访,康某某的生活已恢复正常,并向检察机关赠送锦旗表示感谢。A装饰公司能够依法重新选取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逐渐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

我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必设性、唯一性和固定性等特点,同时为保持公司的活力,应当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保护公司股东选择法定代表人和管理者的权利。但随着个人征信制度的实施,实践中存在自然人被冒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离职的法定代表人仍然长期被公司占用名义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又拒绝办理变更登记,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无法通过公司内部自治程序变更登记等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于公司内部相关管理机制失灵且法定代表人穷尽救济途径仍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综合考量公司治理需求、名义法定代表人权益救济等因素,运用调查核实、多方协商、跟踪落实等方式畅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争议化解渠道。目前,涉案公司虽然处于重新选取法定代表人过渡期间,但已可以正常参与招投标,陆续承接多单工程项目,公司经营重新注入活力,逐渐扭转亏损局面实现盈利。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