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烟酒洗钱”案件,诈骗分子为将诈骗所得赃款洗白,招募下游人员,利用烟酒店收款码,将犯罪资金转入烟酒店收款码购酒,下游人员再将购得的酒转移。通过这种方式,下游人员罗某与刘某共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130万余元,二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2023年暑期,罗某在无锡偶然接触到一个赚钱的行当,通过帮人找符合要求的烟酒店收款码,代人购酒,再将酒送至指定地方,就能够获得酬劳。按照了解到的信息,罗某当即下载安装指定手机软件,登录不久后,就有人在软件上与罗某联络,询问罗某是否要赚钱,罗某回复“要赚的”后,被对方拉入了一个线上聊天群,在这里,上线人员会发布相应的“买酒”任务。
应上线人员要求,罗某来到常州后,与嫌疑人刘某合作寻找有数字人民币账户的烟酒店,当店家同意接收数字人民币转账后,罗某等人便将店家收款码拍下,发送给上线人员,而刘某负责与店家商议购酒的品类、价钱、数量,并将这些信息发送至聊天群,随后便有人付款。完成付款后,由罗某负责将购得的酒运送至上线指定的偏僻地点,转交给收货人。
然而,很快多个烟酒店负责人发现,自己的收款账户竟然被冻结了,由此报警案发。2023年10月19日,嫌疑人罗某、刘某被武进警方抓获归案,2024年1月23日,案件移送武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23年10月,犯罪嫌疑人罗某、刘某明知上游人员在转移犯罪所得,仍按照上游人员要求,在常州市武进区等地拍摄了多家烟酒店的收款二维码照片给上游人员,上游人员将犯罪所得资金转入上述收款二维码,由刘某至店内购买酒并将酒交给罗某,罗某再按照上游人员的要求将酒交给他人,以此方式帮助上游人员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130万余元。罗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刘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2024年1月30日,武进区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刘某、罗某提起公诉。本案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共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2024年2月26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刘某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及罚金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两千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
商户遇到陌生客户购买大量烟酒、珠宝黄金等商品,且非本人现场支付、需使用银行卡转账、数字人民币账户收款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情况,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随意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或收款二维码过账,莫因一时的小利,成为诈骗分子洗钱的工具。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