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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抽头”200元,也会获刑?
时间:2024-10-29  作者:  新闻来源:盐城经开区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亲朋好友之间玩牌是不少人喜欢的娱乐方式,但是如果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那么就从娱乐变成了犯罪。近日,经盐城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赌博罪判处郭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回顾

“我只是小赌一下,最多行政处罚,怎么就犯罪了呢?”48岁的郭某一脸不可置信地向检察官问道。郭某家庭贫穷,至今仍是个单身汉,平时就喜欢打打小牌,偶尔出入赌博场所。

2022年底,郭某因赌博受过一次行政处罚,但被处罚后,郭某觉得没什么,就是被罚了一些钱。于是,今年5月,郭某又打算去试试手气,同时在心里还打着赚“服务费”的小算盘,叫上了张某、李某等人到林某家赌钱。

“躲在这里,我不信还会被查到!”郭某自认为赌钱地点偏远又隐蔽,自己又只拿了200元的“好处费”,肯定没事。不承想其赌博行为被群众举报,郭某落入法网。经查,现场9人以扑克牌“斗牛”方式赌博,赌资达52000元。

2024年10月17日,盐城经开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检察官提醒:

郭某组织多人赌博,赌资达5万以上,虽然只获得200元“抽头费”,但已经触犯刑法。赌博不仅败坏社会风气,还容易滋生违法犯罪,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谨记“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识赌拒赌反赌,切勿陷入赌博,悔恨终生。


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