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仍有部分“司机”心存侥幸,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选择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醉”上加罪,最终面临法律的严惩。近日,贾汪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案件。
基本案情

某月某日晚,田某与朋友聚餐饮酒
聚会结束后,田某明知自己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在酒精麻痹下,仍心存侥幸开车上路。

随后,在路口遇交警执勤被当场查获

经鉴定,田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0mg/100mL,系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田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刑。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严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饮酒后会导致人反应迟钝,行动迟缓,降低控制车辆能力,会对交通安全构成巨大危险,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更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因此,检察官提醒,除了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外,也要牢记“行车必有证,驾车必有本”,切勿心存侥幸而触犯法律,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醉驾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情形,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第十四条第四项中明确规定: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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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爱国 王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