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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恋人”变“小偷” 防贼要从身边做起
时间:2025-02-13  作者:张妍  新闻来源:盱眙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新年假期已悄然结束

在开启新一年奋斗征程之际

安全这根弦绝不能松懈

在与人交往时注意提高警惕

有时候不仅是陌生人存在危险

即便是熟悉的朋友或相爱的恋人之间都有犯罪的可能

案情回顾

杨某某与高某某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二人关系较好,因此高某某便将自己手机的开机密码及支付宝付款密码告知了杨某某。2024年7月的一日凌晨,杨某某于江苏省盱眙县某小区一车库内,趁其女友高某某睡觉时,通过使用高某某手机内支付宝花呗付款转账的方式,将高某某支付宝花呗内的人民币22000元盗刷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

检察履职

盱眙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11月,盱眙县检察院以杨某某构成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县法院对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公民的个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是情侣、朋友甚至是家人之间,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仍然构成盗窃罪。因此,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要提高警惕,不轻易暴露自己的支付密码等关键信息,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赵爱国 武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