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黑风高夜,空寂的停车场,锤子敲击车窗的声音格外刺耳。刑满释放不足1个月的他,连破七辆车的车窗,结果却一无所获,一场“未遂的盗窃”后,他的结局究竟是什么?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曾因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多次被判处刑事处罚。年关将近,2025年1月刑满释放后,张某某又产生了盗窃财物过年的想法。于是,在1月的多个深夜里,张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手电筒、锤子等工具,在多个小区停车场、路边停车位利用手电筒查看车内是否放有财物,确定作案目标后就用携带的锤子、起子等工具将车窗玻璃砸碎并掰下,探入车内翻找财物。张某某以上述方式共毁坏车辆7辆,虽未实际窃得财物,但其行为仍损坏了被害人车辆,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2025年2月,南京江宁开发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
1. 广大车主要提高防范意识,切勿在车辆内存放现金、手机等贵重财物,以免不法分子见财起意。停车尽量选择正规停车场或具备监控探头的停车点;离车时务必检查门窗,锁车后确保车门车窗关闭到位,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车主发现车辆被损坏或财物被盗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2. 破坏车窗以盗窃车内财物的犯罪行为,属于“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的行为,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若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赵爱国 武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