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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各位车主的车门锁好了吗?警惕爱车变“盲盒”
时间:2025-02-26  作者:陈成  新闻来源:盱眙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在夜幕的笼罩下,当人们已经沉浸在睡梦中,总有那么一些人选择在寂静的居民区徘徊。他们不采取撬门或砸窗的暴力手段,而是悄无声息地逐个尝试拉车门。对于那些粗心大意未上锁的车主来说,他们的爱车就变成了不法分子的“幸运盲盒”。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某日凌晨,戚某至江苏省盱眙县某小区内,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车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黄金手链、黄金挂件;2024年10月某日凌晨,戚某伙同陈某至盱眙县某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车内现金人民币800元、港币100元及两箱海之蓝白酒;2024年9月某日凌晨,陈某至扬州市江都区某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车内现金人民币800元、2包细支天叶香烟及2包细支和天下香烟。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戚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遂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以盗窃罪判处戚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拉车门”开的不是“盲盒”而是“牢门”;碰的不是运气,而是法律的底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遭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广大车主们也要增强公共安全和个人防范意识,停车时要尽量选择停放在有监控或有专人看管的安全停车场,做到“人走车锁”。切勿贪一时便利,将现金、贵重物品等放在车内,以免不法分子见“财”起意。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赵爱国 武诗雨